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研究機構考核與獎懲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14-02-27浏覽次數: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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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9日學術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使校内研究機構更好地發揮學術研究的組織和協調作用,加強對研究機構的考核和督察并按照學術業績予以适當獎懲,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應以适當方式解決研究機構挂牌及辦公場所問題。一年内不能解決者,應作撤銷處理。 第三條:研究機構經常性研究經費,以獎勵津貼方式解決。凡經考核認定業績為合格以上者,給予一定津貼。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按以下兩個條件進行考核:二年内至少有一項學術成果在顯著位置标明為研究機構的集體課題或著述(參加者可以主持人或執筆人名義署名),并且有一次以研究機構的名義進行的學術活動被核心期刊以上正式出版物報道。三名主要成員(不得與其它研究機構交叉)均完成了《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的崗位科研工作量額定任務。 第四條:科研機構業績考核結果分為三等。同時符合第四條1、2兩項規定者為合格,其中三名主要成員科研成果标準篇總數達到300篇或以上者為優秀;未同時符合上述兩項規定者為不合格。 第五條:考核合格的科研機構,給予獎勵性經費津貼一萬元;業績優秀者,給予獎勵性津貼一萬五千元;特别優秀者可由主管校長或學術委員會決定給予更高獎勵。 第六條: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機構,由科研處向學術委員會提出撤換所長或撤消科研機構的建議,由學術委員會決定。 第七條:考核工作由主管校長監督科研處具體實施。考核表格由科研處制作并發放。各研究機構于每年年終填寫考核表格交科研處,并附交第四條第1項成果或報道原件;科研處根據本規定認定其考核等級,報主管校長認可後公布。 第八條:科研處于每年科研經費預算中增列研究所專項經費預算。 第九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科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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